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不提供勞動合同文字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3.14W)

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下列規定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援相當於其醫療費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提供勞動合同文字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