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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5年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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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續簽5年注意什麼?

勞動合同續簽5年注意什麼?

續簽五年的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是:

第一,兩邊都必須恪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續簽的程序必須經當事人兩邊協商贊同,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逼迫另一方當事人與其續簽 。

第二,有關於特別工種的勞動合同續簽不能超越法定時限,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則,從事礦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人工實施定時輪換準則,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越八年,假如農民輪換工的原訂合同期限不足8年,用勞動合同期滿續簽合同時,期限不得超越八年。

第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假如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兩邊仍可在對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該超越法令退休年齡,我國《勞動法》第20條規則,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續簽時間規定有什麼?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即將屆滿的情況下,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續訂,並在合同到期前的15天內完成續訂手續。對於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者是已經連續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續簽勞動合同時,雙方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期滿前一個月,用人單位需要用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可以跟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由公司出具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