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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對方先違約自己也可以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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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對方先違約自己也可以違約嗎?

勞動合同對方先違約自己也可以違約嗎?

勞動合同一方違約後另一方也不可以違,這是由於任何當事人在實施違約行為之後,都有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可能,違約的一方並不能以對方先違約為由抗辯違約責任的承擔請求。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瑕疵履行違約責任】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二、職員簽了勞動合同違約不負責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職員簽了勞動合同違約不負責不一定需要支付違約金,如果勞動合同之中約定了服務期、競業保密條款,但是勞動者違反了這些條款的約定,就有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可能。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

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不用支付違約金。

已經與單位簽署了勞動合同的職員,若是發現單位實施了違約行為、且單位實施的行為導致自己的權益受損,那麼職員可以要求單位賠償自己損失,但是不得實施違反競業合同等的違約行為,否則職員違約後也有承擔違約責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