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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合同到期了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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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合同到期了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生產期間以及哺乳期間,其勞動權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用工單位不可以終止其勞動合同或是以任何理由與女職工解除其勞動合同。那麼,如果在懷孕期間合同到期了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

懷孕期間合同到期了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為了保障婦女的勞動權利,法律明文規定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的變化,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給予特殊的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女職工可以據此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事宜。

此外,為防止用人單位變相損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忽視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特別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如果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原勞動合同自動續延至哺乳期屆滿,工資待遇按原勞動合同執行,勞動者照樣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處於孕期、產期、一年哺乳期內的,單位應當續延(不是續簽)原合同至勞動者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然後雙方再決定是否續簽合同,到時如果單位不續簽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直接終止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賠償金,在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在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由此可見,公司女性員工在其“三期”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該員工的合法權益是應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的,如果女職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三期”間到期的,用工單位應當續延期勞動合同至“三期”結束,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以上便是本站小編對如果在懷孕期間合同到期了,用人單位時候可以解除合同,這一問題的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問題,請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