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懷孕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懷孕期間公司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可以依法和孕婦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懷孕期間被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仲裁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2、身份證影印件;
3、被訴單位營業執照影印件或企業工商註冊登記資訊資料;
4、證據材料影印件;
5、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清單及證據說明;
四、懷孕期間被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是什麼?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總的來說,在懷孕期間,公司並不是絕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不能以懷孕為藉口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做肯定是違法的,懷孕期間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員工要根據本人的工作年限以及前一年的平均工資跟公司索要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