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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辭職有沒有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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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員工辭職有沒有賠償金

公司員工辭職有沒有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法律規定的企業應支付員工的離職補償。一般而言,員工主動辭職的,企業無需支付補償金。但如果出現“被迫辭職”情形,員工仍可向企業主張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單方提出辭職,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部分用人單位會利用勸使、脅迫等方式使勞動者辭職,以達到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但如果出現“被迫辭職”情形,員工仍可向企業主張經濟補償金。

二、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

勞動者被迫辭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下列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包括: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有關員工的辭職認定,應當是員工自願和主動辭職才算是辭職,用人單位通過無關降低工資,或者調整崗位來達到逼迫員工辭職的目的的。員工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