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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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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規避風險

1.用人單位必須樹立“勞動合同先行”的觀念,養成先簽訂勞動合同後用工的習慣,在法律規定的期限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最遲在建立勞動關係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中要設立合同生效的條件;

4.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勞動者先簽字單位後蓋章,把握勞動合同簽訂具體時間;

5.對於不滿意勞動者,如果決定不予錄用,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最好控制在試用期內;

6.及時建立員工名冊存檔備查。

第二,書面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能少。

1.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三,設定明確約定條款,保護用人單位利益。

1.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試用期、培訓、保密、競業限制、違約金等條款;

2.將用人單位重要規章制度條款寫入勞動合同,或者作為勞動合同附件;

3.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書面送達條款;

4.為避免調製調薪爭議,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崗位變更和工資薪酬待遇調整;

5.勞動報酬條款一定要明確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具體事項。

第四,訂立勞動合同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勞動合同必須要求勞動者本人簽字,並將合同原件向勞動者送交一份。

第六,勞動合同到期要及時辦理續簽或終止手續,設定勞動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式,設計預防事實勞動關係條款。

第七,絕對不能收取勞動者的財物或者要求提供擔保;

第八,根據工作崗位、工作性質等,合理選擇勞動合同期限並依法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九,合理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避免合同條款約定無效,符合約定服務期的勞動者,合理約定服務期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