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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買社保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 閱讀(3.03W)

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買社保是否合法

一、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買社保是否合法?

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買社保是不合法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確立了勞動關係,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二、用人單位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1、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勞動條件是指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的必要條件,如必要的勞動工具、工作場所、勞動經費、技術資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其他工作條件。在勞動保護方面,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凡是國家有標準規定的,用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執行,合同約定只能高於國家標準。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須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實際上,用人單位本來就不能讓員工在籤合同和買社保這兩件事情當中做選擇,而有些員工天真到讓用人單位把繳社保的這部分費用計算到自己的工資中,這是因為員工根本就不知道繳納社保的重要意義。只籤合同不買社保的話也是隨時都能離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