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有可能嗎?
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辭職,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那麼公司必須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2.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3.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5.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6.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因此,勞動者在企業是具有自主權的,在社會也是身為自由人,法律和規章制度面前都有一定的自我選擇權利。在面臨是否拒絕工作時,勞動者可以按照正常程式提出離職意願,同時在用人單位確認無誤之後應該同意離職。在此也提醒廣大就業者,離職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