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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哪些情況下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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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哪些情況下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解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合同屆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