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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如何計算

勞動合同 閱讀(2.17W)

一、

不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如何計算

按照《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支付直至簽訂勞動合同前一日,或勞動關係終止前一日。但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計算至滿一年前,也就是說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最長只能計算十一個月。因為超過一年後,雙方就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對於2008年1月1日前已經用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2月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的應當自2月1日起支付二倍工資,2008年1月1日之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不能就算二倍工資的。

二、相關法律知識:什麼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也可不支付二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及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應當在法定時間內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將面臨向勞動者承擔二倍工資的風險。但下面的情形,即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一)、勞動者提起仲裁或起訴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時,超過了法定的仲裁時效期間。

二倍工資不屬於勞動報酬的範疇,它具有懲罰性賠償金的性質。勞動者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規定。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須在法定的仲裁時效期間內主張,否則會因超過仲裁時效期間,而得不到仲裁庭與法院的支援。

(二)、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後,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用人單位最多支付11個月,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用工之日滿一年的當日之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再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情形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而不包括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後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故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後,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繼續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

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期限法定續延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定續延期間,顧名思義,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限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自動變更延長,直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勞動合同期限可以法定續延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老、弱、病、殘、孕等情形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滿,可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職期滿。

4、《關於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規定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其勞動合同期限應續簽至任期屆滿。

故用人單位在上述勞動合同法定續延期間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以此為由向用人單位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相信大家在看完了上文的內容之後,已經清楚不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如何計算了吧。在這樣的情況下,雖然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但卻是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的,並且法律中有規定最多支付11個月。也就是說,如果後面單位及時補簽了勞動合同的,則並不一定就是要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