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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0年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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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0年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一、工作10年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1、“工作十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按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算,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從建立勞動關係開始每個月2倍工資的賠償。

2、“沒有雙休”,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如果沒有支付,可以要求賠償金。如果是休息日安排上班卻沒有安排補休的,需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沒有任何保險”,是已經違法了,如果是沒有買五險一金的話,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投訴,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法律依據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如下: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要和用人單位建立起勞動關係的話是必須簽署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對員工和用人單位都是一種保障。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和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可以前往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訴,要求其賠償2倍工資給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