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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兩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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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兩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勞動者在剛進入公司的時候可能會因為公司的原因沒有及時簽訂雙方的勞動合同,但是在持續工作兩年之後卻發現公司仍然沒有意向和勞動者籤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沒有合同就沒有了法律上的保護。那麼,工作兩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一、工作兩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兩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二倍工資。

不過,因為《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而各省市對二倍工資時效起算辦法又不盡一致,用工滿兩年未籤合同,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在北京、上海、江西等實行逐月起演算法(從未籤合同第二個月其按月分別計算)的省市和山東、江蘇、重慶等實行屆滿起演算法(從最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的省市均已超過仲裁時效,只有湖北等少出省市實行勞動關係終止起演算法,還可以主張。

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者為公司工作併為其增添了許多的經濟效益就必然應當得到其應有的待遇,公司尤其應當及時和勞動者籤合同並給予勞動者能夠繼續工作的法律保障。若在勞動合同上有爭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