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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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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直以來,大家會覺得向來就只有公司需要對職工進行賠償的情形,很少有職工在辭職的時候還得專門的給公司支付違約金的這種狀況的。但在有些勞動爭議的案例當中,確實是職工作出了一些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的。因此,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的這一方面也是充分的考慮到了保障公司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只能適用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此處的培訓費用包括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正常的職位、工資調整機制。因此勞動者無須擔心約定服務期後的職位和工資問題。

2、約定保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

勞動者對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有保密的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條款,同時約定違約金,如果勞動者違反關於保密條款的規定,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同時,勞動者違反該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數額超出違約金的,用人單位可以請求法院追加。

3、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

實際上競業限制條款也是要求勞動者保守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的一種手段,所謂競業限制條款是指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同時勞動合同法有又對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地域、期限等做了相關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法中特別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除以上三種情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職工自己一定要知道的就是,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的規定其實就是包括以上三種狀況的。因為可能雙方會約定服務期,要求有些崗位的職工保守公司祕密或者相關的競業限制,那職工單方面的違背了當然就要支付違約金的,特別是在保守公司商業祕密方面違約,可能職工要承擔的違約金的數額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