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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犯勞動合同法哪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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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公司發放工資要同工同酬,工資是勞動者賴以生存和生活的必備條件,公司發放的工資要和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相一致,並且公司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者工資。

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犯勞動合同法哪條?

一種觀點認為,“曠工一天扣3天工資”的規定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應當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據此,用人單位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的管理需要,可以制定規章制度。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這一規定侵犯了勞動者勞動報酬權,是違法的。《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員工工作一天可獲得一天的工資,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當天工資。但公司規定扣3天工資,多扣的兩天工資顯然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資,這就涉嫌剋扣工資了。

下面四種方式可以選擇:

一是行政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對於有曠工行為的職工,用人單位根據曠工的天數可以規定不同處分層級,比如警告、嚴重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賠償損失。如果因為勞動者曠工使用人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其主張損失賠償。比如值班人員不到崗導致單位被盜;

三是扣減績效考核分數。比如單位可以將績效考核分數與績效工資掛鉤,並規定曠工一天,扣減績效考核分數5分。勞動者曠工導致績效考核分數降低,績效工資自然降低。

四是扣減獎金。在法律上,獎金支付屬於企業自主權範疇,用人單位在制定獎金髮放政策時,完全可以規定:曠工一天,免除當月全部獎金。

曠工是指員工請假沒有獲得批准或沒有履行請假手續而未到崗上班的行為。對於曠工員工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的行政處分與解除勞動合同之外,還有一些單位會採用扣工資的方式,比如“曠工一天扣3天工資”等,此時都是侵犯勞動者的權益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