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在曠工三天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行?

勞動合同 閱讀(1.5W)

在曠工三天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行?

在日常的僱傭關係中,勞動合同規範了勞動雙方的權責與義務。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會被單方面的宣告解除,合同中的條款規定也不再生效。那麼在曠工三天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行?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在曠工三天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行?  

根據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在曠工三天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處理意見

(一)直接曠工員工其實對於這種招呼都不打就不見蹤影的員工,按理來說公司是有充分理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但是就害怕公司操作不當,員工又突然冒出來,繼續上班或者提起仲裁。建議從以下幾個點把握:

1、公司內部完善的規章制度是處罰的依據,相關制度在員工入職時就要培訓到位。不多說,大家都懂的。

2、公司發出《返崗通知書》。員工曠工達到多少天(根據制度操作),公司應該在第一時間向員工通訊地址發出《返崗通知書》,要求員工在規定時間回公司上班,注意發出的檔案都應該通過快遞送達本人手中,並留下員工簽收快遞迴執單據。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在曠工三天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行這個問題在《勞動合同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正常情況下來說,曠工的日期與勞動合同的解除並沒有直接關係。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需要多方面對於勞動者的考核綜合得出的結論。以上即為礦工日期與勞動合同法解除的相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