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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勞動條件是怎麼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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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書勞動條件是怎麼樣規定的?

勞動合同書勞動條件是怎麼樣規定的?

勞動合同書勞動條件的規定是: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建立勞動關係,但建立勞動關係必須明確期限的長短。合同期限不明確則無法確定合同何時終止,如何給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引發爭議。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所謂工作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係所指向的物件,即勞動者具體從事什麼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這裡的工作內容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這一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它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勞動報酬的源由。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應當規定的明確具體,便於遵照執行。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工作內容或約定的工作內容不明確,用人單位將可以自由支配勞動者,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難以發揮勞動者所長,也很難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勞動關係的極不穩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地點,它關係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者有權在與用人單λ建立勞動關係時知悉自己的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時間在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中,必須用來完成其所擔負的工作任務的時間。一般由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工作日、工作周)應該完成的工作任務,以保證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時間,不斷的提高工作效率。這裡的工作時間包括工作時間的長短、工作時間方式的確定,如是8小時工作制還是6小時工作制,是日班還是夜班,是正常工時還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在工作時間上的不同,對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報酬等均有影響,因此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的勞動者按規定不必進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休息休假的權利是每個國家的公民都應享受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一週至少休息一日。”。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勞動者,勞動者所在的工作單位或社群以及國家三方面共同籌資,幫助勞動者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的中斷、減少和喪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由國家成立的專門性機構進行基金的籌集、管理及發放,不以贏利為目的。一般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二、哪些是無效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雖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訂立,但因勞動合同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無效勞動合同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條的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製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於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威脅手段,指當事人一方用可能實現的危害對方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相要挾,迫使對方違背意願而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無論是採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它的後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現實生活中現在大家建立勞動關係的話,都是有一定的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的,但實際上我們現實生活中確實也存在著很多沒有法律效力的一個法律的文書,也就是勞動合同這樣的一種簽訂行為的話,是毫無意義的,所以此時必須要弄懂其中的一個法律的規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