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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使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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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使用範圍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使用範圍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範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4種類型:

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

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般勞動合同是以固定期限(如1年或幾年)為限,事實上勞動法和地方性法規並沒有設定下限,只是對無固定期限的情況設定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問,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在《勞動合同法》當中,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同時勞動合同的期限也可以以一個專案的起止作為合同的期限。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事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一年的話,那麼就會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