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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強行解除勞動合同 | 需要給公司賠償嗎?

勞動合同 閱讀(2.42W)

我強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公司賠償嗎?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勞動關係合同,合同已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應。但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因為許多不可控的因素,雙方也會出現中斷勞動合同的行為,那麼做為勞動者的我強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公司賠償嗎?小編就相關法律法規為大家進行整理解答:

如果勞動者因為一下願意你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給工作做出賠償的。

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適用條件是隻有用人單位出現上述情形時,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總之,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具備法律規定形式、條件,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一旦作出便產生解除的勞動關係的法律效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規定明確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和方式,在適用時需滿足二個條件:第一,符合預告期限的規定。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天、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第二,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以上就是“我強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公司賠償嗎?”的回答,但是每個人遇到的具體情況都有所不同,希望大家在遇到問題時候本著“和平解決、和諧處理”的原則,先和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和協調,如果用人單位確實出現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或者是對此中斷不認可的話,雙方可以通過正規的法律渠道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