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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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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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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適用該款要注意兩點:

(一)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應當對崗位有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的具體要求,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評價,並有客觀記錄,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可靠的證據。

(二)必須實在試用期內

解除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合同,必須是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無論是否辦理轉正手續,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適用這一項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規章制度的內容和訂立程式合法;

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中經過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且經過公示。

(二)達到嚴重程度

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客觀存在,並且是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

(三)程式合法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的,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於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裝置、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勞動者的行為符合此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現行法律法規並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但作為勞動者而言,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從事兼職工作,在時間上、精力上必然會影響本職工作。作為用人單位來講,對一個不能全心全意為本單位工作並嚴重影響工作任務完成的人員,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解除傷殘勞動關係職工合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如果影響輕微,不能以此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並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而簽訂了勞動合同。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並簽訂了勞動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而訂立的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種行為手段而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均違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當然允許利益受損者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

(一)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中,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作出了規定,這些一般認為是過錯性辭退,即在勞動者本身存在一定過錯或者不足的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將勞動者辭退,並且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