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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勞動合同農民工受傷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 閱讀(2.96W)

無勞動合同農民工受傷如何賠償?

無勞動合同農民工受傷如何賠償?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企業形成合法勞動關係最有力的證明,因為一定要簽訂詳細的勞動合同,許多勞動者因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識淡薄,並未簽訂,後續勞動中受傷,自身還要承擔醫療費用,此時應該如何申請賠償呢,以下是兩種方法,但個人處理起來會有困難。有疑問可直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一、按照僱員受害賠償糾紛處理

經常涉及的僱傭關係中損害賠償糾紛主要有兩種:僱主損害賠償糾紛和僱員受害賠償糾紛。這兩種糾紛中的民事責任,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1、僱主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僱主對僱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又稱僱員致害責任;

2、僱員受害責任,是指僱員在完成僱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僱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這兩種情況下,僱主承擔民事責任均以僱傭關係的存在為前提。

僱傭關係中的民事責任屬於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在沒有明確約定時,應允許原告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訴訟。如果原告選擇了追究僱主的侵權責任,那麼,應首先確定該種侵權責任的性質。侵權責任分為兩種: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和特殊侵權行為責任。前者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則有責任;後者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管是否存在過錯,只要造成損害,在法定情況下,責任人就應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只要被告不能證明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未將僱主損害賠償責任及僱員受害責任納入特殊侵權行為責任範疇,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把“僱傭人損害賠償糾紛”和“僱員受害賠償糾紛”納入“特殊侵權糾紛”部分。可見,這些規定把僱傭關係中損害賠償糾紛的民事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來處理了。

當僱主是自然人或雖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但僱員並未成為其成員時,對於僱主而言,只要僱員在執行職務中,即在完成僱主交給的工作任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時,僱主應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僱員有過錯時,僱主賠償後再通過內部管理制度或僱傭(勞動)合同向僱員追償;對於僱員來講,只要僱員在完成僱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過程中,使自己遭受損害,僱主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第三人或僱員對造成的損害存在過失,則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在上述情況下,僱主承擔民事責任適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僱主無論有沒有過錯,只要其與僱員形成了僱傭關係,就應對僱員在履行僱傭合同過程中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以及僱員自己受到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第三人或僱員故意造成的,僱主可免責。

當僱主是法人、個體經濟組織,並且僱員成為其成員時,應遵循《勞動法》的規定來處理僱傭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非企業法人組織只要與勞動者形成了勞動關係,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就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因為此時的僱主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主體要件,僱員作為勞動者為僱主提供有償勞動,僱傭關係實際是勞動關係。

在僱傭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中,僱主承擔民事責任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因為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原告必須舉出被告對造成自己損害有過錯的證據,即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若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僱主只有舉出自己對造成僱員或第三人損害沒有過錯的證據,才可不承擔責任。但這兩種情形,原被告雙方都很難舉出有效證據,在實踐中是不可行的。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原告舉出僱傭關係存在的證據,而不問僱主是否對原告造成損害有無過錯,即可讓僱主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符合《勞動法》和《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如果第三人或僱員對自己的損害有過失,則依據《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讓第三人或僱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僱主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或僱員的故意造成的,僱主可免責。使用這一原則處理僱傭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在實踐中是切實可行的。

二、按照工傷申請賠償的程式

(一)工傷報告程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三)工傷鑑定程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四)協商賠償程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式。

(六)法院審理程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式,但這一般很難。

但過程都比較麻煩,特別是僱員賠償方法需要結合多種法律解決,最好由律師全程協助處理。選擇進行工傷認定、鑑定程式的,需要收集各種證據再進行申請,前提是企業有特定保險,而且要在期限之內進行。以上只是大致流程,其他法律問題可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