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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進城打工受傷沒有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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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進城打工受傷沒有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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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打工勞動關係時如何認定的




    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檔案)第二條規定,成立事實勞動關係參考以下因素: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檔案)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分



    僱傭關係是指勞動者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根據勞務協議支付相應報酬所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僱傭關係與勞務關係意義相同,沒有實質不同。根據我國學者的分析,僱傭關係雙方主體具有平等性,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受到民法的調整,不受國家的干預,體現意思自治。而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更多的傾斜保護勞動者,它是由勞動法進行調整,受到國家強制性法律的干預以及社會其他團體的影響。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沒有用工主體資格,即包工頭作為個人是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那麼在包工頭與勞動者之間就形成民事僱傭關係,其賠償的範圍僅限於勞務報酬和人身損害賠償,不包括勞動法中規定的其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