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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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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如何賠償?

農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如何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農民工跟用工單位之間建立勞務關係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係。

2、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僱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基於民事法律規範成立,並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和保護。

4、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勞務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

三、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一)適用法律不同

勞務關係由《民法典》進行規範和調整。 勞動關係是我國《勞動法》的調整物件,其發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的糾紛。

(二)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勞動者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具有勞動權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單位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建立起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或民辦非企業;而勞務關係的主體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單位之間,型別較多,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此外,法律法規對勞務提供者主體資格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三)主體地位不同

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種穩定、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與勞動物件相結合的關係;而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只體現財產關係,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且二者關係往往呈“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

(四)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

勞務關係中,接受勞務的一方可以不承擔提供勞務一方的社會保險。但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還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等,勞務關係中卻不存在這些附隨義務。

(五)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首先是對外責任的區別,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一員,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關係中,一般由提供勞務的一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次是相互責任的區別,在勞動關係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僅要承擔民事的責任,而且還要負行政的責任,如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罰款等行政處罰。勞務關係糾紛中,當事人之間違反勞務合同的約定,可能產生的責任一般是違約和侵權等民事責任,無行政責任。

原則上用人單位也應該跟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用工單位跟農民工之間建立的都不是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屬於勞務關係,如果是勞務關係,在勞務關係中用工單位是可以不籤書面合同的,勞務關係可以訂立口頭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