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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勞動合同能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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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勞動合同能約定違約金

一般來說,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很多單位都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哪些勞動合同能約定違約金呢?如果要約定違約金,那麼在勞動合同中如何約定違約金?本文馬上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勞動合同能約定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伺服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竟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對於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

二、勞動合同中如何約定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在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的同時,還規定了兩種情形下違約金支付的具體標準: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做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哪些勞動合同能約定違約金?上文已經做出了講解。實踐中有些單位為了避免勞動者隨意跳槽,會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高額的違約金。但並不是只要勞動者有跳槽或者其他一般的違約情形時,用人單位就一定能向勞動者要求高額的違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