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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

勞動合同 閱讀(3.13W)

能否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

如果勞動者在經過試用期之後,用人單位決定錄用之前,雙方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是由明確的違約金規定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能否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但是對於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於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僅對於以上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其他情況下不可以約定。所以對於你的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是可以與你約定違約金事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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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需要補充的是,所謂的約定經濟補償金應該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必要條件,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的人員並非全體勞動者,而是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本法第24條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在生活中勞動合同違約金是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支付的,只是要在特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找尋我們本站網站上的線上律師進行相關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