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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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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可以是賠償性違約金,也可以是懲罰性違約金,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由合理約定。至於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違約金,可以是賠償性違約金,或者是懲罰性違約金,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對於違約金的適用條件,如果是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只限於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形,而對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沒有任何限制。

而賠償損失是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賠償損失也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

二、具體情況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於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而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勞動情況,還需要結合造成的矛盾糾紛原因而定,具體情況下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具體損失應當進行清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