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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應當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服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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