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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沒有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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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沒有工資怎麼辦?

簽了勞動合同沒有工資怎麼辦?

1、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合同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投訴舉報電話詳細諮詢當地勞動部門。

2、當地人民法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薪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勞動仲裁的時效:60日;即勞動者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但很多勞動者一直疑問,怎麼界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規定,拖欠工資的爭議,以勞動者收到用人單位的“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否則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作為標準。)

4、當地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惡意拖欠工資面臨什麼處罰

很多人以為可能只是補足工資,實際上,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薪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薪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薪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薪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薪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拒絕給工資的話,那麼用人單位就屬於知法犯法,惡意的拖欠工資,那麼勞動者就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式要回自己的損失,用人單位也因而會受到很嚴重的處罰,所以,既然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就要履行自己的責任,不能做違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