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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侵權 閱讀(8.45K)
商標侵權連帶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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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賠償

我國目前司法實踐是,商標侵權賠償原則上:使原告權利恢復到沒有被侵權的狀態。
《商標法》也明確了侵權賠償數額計算依據的優先次序,即賠償數額首先按照權利人所受損失確定,在難以確定情況下,才可按照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利的利益確定。
商標法還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於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目前商標侵權的法定賠償額上限為300萬元。
商標侵權賠償額的確定還與侵權人的獲利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有關。如侵權人獲利主要因為攀附他人商標而來,則可以確定侵權人獲利幾乎都與侵權行為存在直接因果聯絡,因而以被告全部獲利作為賠償依據的案例並不鮮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