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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51條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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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51條規定有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51條規定有哪些內容?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法對於我們勞動者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合同內容也必須要寫清楚所有的內容。因為這關係到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損害,對於用人單位也必須要遵守合同法的條款,不能私自的違反合同的內容,如有違反,勞動者就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