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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勞動合同要寫學歷嗎?

勞動合同 閱讀(2.97W)

員工的勞動合同要寫學歷嗎?

一、員工的勞動合同要寫學歷嗎?

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否要寫學歷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但是一般企業都是會要求勞動者如實填寫以便檢驗其能力的。但是勞動者謊報學歷,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在判定勞動者的行為構成欺詐時應當遵循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假如勞動者的學歷是公司的明確要求,勞動者明知卻謊報學歷的,應當認定為欺詐,勞動合同無效。

二、勞動合同無效怎麼辦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根據無效的勞動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勞動者用以交換的勞動力的特殊性,對於無效勞動合同,不可能採用返還及追繳等辦法處理,所以,根據無效勞動合同的特點可以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包括撤銷合同、重新訂立合同、修改合同和賠償損失三種。

1、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

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於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該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係,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對於已履行的部分,對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到相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支付,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似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勞動合同全部無效而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如果當事人雙方都具備主體資格,勞動者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在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2、修改無效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於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執行;應依法予以修改。

3、賠償相應的損失。

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這一點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有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到單位去請求工作也必然需要接受企業對其能力的考驗,而第一步往往就是看這個員工擁有什麼樣的學歷和學習經歷,只有度過這一道關才可以進入下一步的實際考核,如果員工為了自己能夠得到工作就騙了單位沒有在合同中寫明或者寫假的是肯定要被解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