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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被迫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 閱讀(2.91W)

一、勞動者被迫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被迫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被迫辭職可以領失業金嗎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也明確規定,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辭退的;

(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情形恰好符合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即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因此,勞動者因公司存在違法行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形,應當享有失業保險待遇。

被迫辭職儘量不要寫辭職信,以免形成主動辭職。並且要有充份的證據,使你被迫辭職的證據。這個證據必須能夠證明與公司有關,有公司的痕跡才有用,比如,有章、有簽字等等。向公司發函,"關於某人因為某公司不依據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而申請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函",快遞單上 一定要寫全這個函的全稱,爭取儘量把具體的不提供勞動條件的理由也寫上。 等公司受到後,保留快遞的寄送記錄。準備相關材料去申請勞動仲裁。若仲裁沒結果,那就起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