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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醫療期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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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醫療期規定是怎樣的?

一、勞動合同醫療期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醫療期規定是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因此,在當事人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的時間不超出醫療期,單位應當批准病假並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二、單位在醫療期內能否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員工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單位以請病假時間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經濟補償金。

醫療期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給予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職工的法定權利,只要職工的請假期間合理,單位就應當准假並支付醫療期內的相應工資。以後職工再遇到單位不給請假或者不支付工資的情況,一定要勇敢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者的方方面面的權利都是予以照顧到的,比如說勞動者生病受傷的話,都會有一個規定的醫療間,也就是在這個醫療的期限之內是保留自己的相關的職位,等到康復之後再一次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