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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員工遲到可以辭退嗎?

勞動關係 閱讀(3.3W)

一、對於員工遲到可以辭退嗎?

對於員工遲到可以辭退嗎?

1、員工多次曠工,並經常早退遲到的,屬於嚴重違返法律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與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可以予以辭退,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員工大會討論或者通告員工的,員工應當遵守。曠工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如果經單位警告仍不改正的,可以予以辭退。這種情況下,屬於員工自身過錯造成的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曠工勞動法怎麼規定處理

對曠工的處理,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指規章制度制定過程中,經過了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有工會和職工代表參與確定且經過公示。

曠工指無正當理由,不請假而不出勤,屬於嚴重的違反紀律行為。曠工當天沒有出勤,自然沒有勞動報酬;曠工不假不出勤,可能會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主張賠償損失。對曠工達到規章制度規定的解除合同天數的,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

三、懷孕期間上班遲到早退,可以辭退嗎

懷孕期間上班遲到早退,單位是不可以辭退的,若員工違反單位制度的情況下,應該按照單位制度處理但是不能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就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才可以進行,而對於遲到必須要存在有多次的行為,這種做法才算是合法的,因此,在進行處理辭退事情的時候就一定要按勞動法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保障到勞動者自己的權益,但如果存在有違法的行為,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所有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