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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中央軍諉國發〔1999〕27號通知規定,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作退休安置:(一)年滿55週歲的;(二)服現役滿30年的;(三)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特等、一等傷殘等級的;(四)服現役期間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並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軍以上衛生部門鑑定確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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