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解除條件包括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7.08K)

勞動關係解除條件包括哪些?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雙方就是合法的勞動關係,這種關係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一旦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害,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雙方的勞動關係不能隨意解除,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勞動關係解除條件包括哪些吧。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保護勞動者利益,勞動者可以隨意解除,但應當30日前或在試用期內3日前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只需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可立即解除不需告知用人單位

38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並不是可以隨意解除的,解除勞動關係不能傷害到對方的基本權益,需要滿足法律上的勞動關係解除條件。勞動者可以自由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但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而用人單位則不能隨意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應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