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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種屬於特殊工種

勞動關係 閱讀(1.84W)

目前並沒有頒佈新的規定,仍然沿用之前的規定,整理如下,供參考:
特殊工種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
特殊工種目錄: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裝置的安裝、執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訊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製冷作業。含製冷裝置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裝置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訊號工,擁罐(把勾)工。
14.採掘(剝)作業。含採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岩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局批准的其它作業。

哪些工種屬於特殊工種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