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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工傷如何處理?

勞動關係 閱讀(2.6W)

試用期內工傷如何處理?

可能有的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就不幸遭受了工傷,但此時由於尚未轉正,而用人單位也極少有可能為其購買了相應的工傷保險。那麼此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工傷的話,應該如何來處理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相關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一、試用期內工傷如何處理

試用期內的職工同樣適用工傷待遇。

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可見,勞動法及工傷待遇的適用範圍包括企業正式員工、試用期工、臨時工、季節工、農民工。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為李先生所在單位未在規定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李先生申請工傷認定,所以,在此期間發生的相關醫療費用應當由單位自行承擔。

二、職工因工死亡賠償數額是多少

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

2、供養親屬撫卹金髮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卹金。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工傷傷殘撫卹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領取傷殘撫卹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經評殘並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

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鑑定委員會評定。

工傷護理費依照上述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發給。

雖然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尚不算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但此時畢竟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只要經過嚴格的程式認定,勞動者的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話,則也是可以享受同等的工傷待遇的。若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相應的賠償就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