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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剛工作一個月想辭職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在試用期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不是試用期的,提前30天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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