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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要提前告知離職

勞動關係 閱讀(8.26K)

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要提前告知離職

勞動者也是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此時屬於辭職或者離職,然而在離職的情況下,一般要求勞動者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否則給單位造成了損失的話需要作出賠償。不過在單位有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情況下,一般是可以及時離職的。那通常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要提前告知離職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要提前告知離職

關於勞動者辭職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要從以下三種情形來分析:

1、在試用期內的,職工辭職應該提前3天通知單位。

2、不是在試用期內的,職工辭職應該提前30天通知單位.

3、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者擅自離職單位怎麼辦

關於員工辭職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種:

1、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再續簽,雙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補償。一般公司會提前30天徵詢你本人是否續簽的意見,員工應當照實答覆是否續簽。

2、員工主動辭職,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協商補償方案,實現離職。勞動部《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只要員工按法定程式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滯留員工,除非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才可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有的崗位因涉及機密等,需要提前通知,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但是員工必須履行提前30天書面辭職及交接工作等法定程式,否則要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勞動者擅自離職是指其未向用人單位提出口頭或書面辭職報告,而隨意離開所在單位及其所擔任的工作職務或崗位的違法違約行為。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教育勞動者自覺守法、守約的同時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和第39條第2項的規定製定好內部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行為作出限制性和處罰性的規定。這種違法的行為往往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2款和第90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針對擅自離職行為的損失賠償條款,能計算出損失額的,可要求其按實際損失額賠償,無法計算損失額的,可約定一個具體的索賠數額。

一般情況下,要是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話,很容易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而此時如果不符合及時離職的情形,勞動者就要對單位的損失作出賠償。因此在正常情況下勞動者要是要提前告知離職才行,一般試用期內提前3天,而轉正之後則要求提前30天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