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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企業對曠工的規定不一,但是有一個統一標準,那就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第二,沒有正當理由;第三,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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