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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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