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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終止的賠償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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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終止的賠償金怎麼算?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不能以違法的理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只能是在勞動者違反公司規定情況下公司可以以合適的理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以違法的理由解僱勞動者,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那麼勞動關係終止的賠償金怎麼算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兩種情況

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言的; 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也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於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這種終止屬於約定終止。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勞動合同終止,意味著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關係已經結束,此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

二、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的情況

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作為一名勞動者,在做好自己本職工作的同時也要多多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特別是勞動法、合同法之類。如果在自己沒有犯錯的情況下,公司以不正當理由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應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在此情況下可以向公司索要勞動關係終止的賠償金,若公司拒絕賠償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