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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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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標準是多少?

企業在經濟效益不好的時候,會選擇裁減一部分員工,此時,雙方的勞動關係就此終止,權利義務關係消失。像這種終止勞動關係的情況,企業要支付經濟補償給員工的。這一點,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也有明文規定。那麼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標準是多少?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給出的回答。

一、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標準是多少?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之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哪些情況下終止勞動關係有經濟補償金?

以下情況下,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經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7、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8、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綜上所述,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標準是按照員工的工作時間計算的,每工作一年多支付一個月工資,比如員工的工齡的十年,則可以拿到十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企業拒絕支付或者少支付,員工可以向勞動監管部門投訴,運用法律手段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