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離職且公司沒有過錯的是不需要給予補償的,但是需要支付與實際工作時間相對應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應該怎麼寫?
________同志,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
____月____日。
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____
條____款,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與________同志________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開具的離職協議中,跟雙方終止勞動關係的真實原因只要是吻合的就沒什麼問題,在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了所有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也難保本公司的一些職員會因個人因素提出來離職,公司雖然沒有強行挽留的權利,但也不是任何情況下都有支付補償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