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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讓員工停職是什麼意思

勞動關係 閱讀(7.15K)

單位讓員工停職是什麼意思

一、單位讓員工停職是什麼意思?

停職的意思是暫時停止其履行的職務,接受調查或者審查。停職是公司內部決定,雖是停職,但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可不付完全工資,但仍須支付一定的基本生活費用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若員工對停職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供你的勞動合同或相關工作證明,還有公司決定。如果沒有,可要求用人單位舉證。然後要求撤銷公司停職決定,但應該說意義不大,如果都鬧到那份上了,就應該要辭職了,若現在公司並無主動將人辭退,並不存在著違約金的問題。停職跟辭退還是有著比較明顯的區別,辭退是解除勞動關係,而停職只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處罰決定而已。

二、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開除員工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非法辭退補償標準怎麼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停職不等於開除,如果員工確認自己是無辜的話,那停職也只是暫時的,在停職期間只需要配合公司或國家有關單位的調查就行了,假如真的設身其中,被停職之後下一步就很有可能是被公司開除或者被公司追究法律責任了,停職的原因員工自己也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