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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單位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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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單位是什麼意思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都比較清楚瞭解什麼是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就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和指定管轄相對應的就是協商管轄。那麼,協商管轄是什麼意思呢?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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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範圍是什麼意思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