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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離職不籤離職協議怎麼辦?

勞動關係 閱讀(3.31W)

員工主動離職不籤離職協議怎麼辦?

一、員工主動離職不籤離職協議怎麼辦?

通告要求其規定日期內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如不辦理按自離處理。員工沒有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那麼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員工要簽字,而且辦理離職手續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主動離職不需要支付賠償金,但是員工是可以要求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員工主動離職的情況下,應當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並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避免出現違約的情況,另外對於因員工主動離職造成了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的,還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要求賠償相關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