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欠款追討>

臨時工是否有必要簽訂勞動合同

欠款追討 閱讀(1.61W)

在法律意義上,沒有臨時工這個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都是勞動工,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臨時工是否有必要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