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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是否需要補償員工

勞動關係 閱讀(2.52W)
公司搬遷是否需要補償員工
律師解答:不需要。律師解析:公司搬遷,屬於勞動合同履行範疇的,員工以公司搬遷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鑑於原勞動合同可以繼續履行,這種情況下,不認定公司屬於未依照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勞動保護的情形,員工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不應支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